泰国试管婴儿成功案例,泰国协和医院不孕不育科成功案例

肠胃不消化是指人体无法正常消化食物,从而出现胃肠道不适或消化症状的状态。这种状况可能会导致消化系统疾病,甚至影响人体健康。那么肠胃不消化的原因是什么?泰国试管婴儿成功案例,泰国协和医院不孕不育科成功案例

 泰国试管婴儿成功案例

绝大多数想要做试管婴儿的夫妻,在选择医院的时候都会考虑试管费用、成功率等,虽然泰国试管费用不高且成功率也排在国内前列,但还是有部分患者十分担心,怕自己选不到一家合适的。为了能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下面是在泰国做过试管的姐妹分享的经验贴,大家可以看一看。

富贵花
由于年龄太大,备孕几年都没有怀上孩子,最后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染色体异常,即便怀孕孩子畸形率也很高,建议我做第三代试管,取出12个卵泡,经过第一个周期的培养,获得了7个囊胚,移植了两个,手术非常的顺利,现在就等着去医院验孕了。
天天开心
和老公结婚三年一直没怀上,去医院检查,结果是卵巢早衰且输卵管堵塞,和家里人商量之后走上了试管婴儿之路,听说泰国的医院还不错就去了,在医院取卵13个,配了10个胚胎,移植了两次,总共花了10万左右,现在宝宝9个月了,还是比较开心自己做了试管。
QQ糖
备孕三年没能如愿,姐姐建议我去做试管,考虑了一下觉得不能再拖了,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开始了试管助孕之路,总共移植了三次,本来在第二次时就准备放弃,但在老公的支持下还是坚持了下来,还好最后成功了,宝宝现在也很健康,真的很感谢当时帮助我的助孕医生,因为她我才能实现拥有孩子的愿望。

 泰国协和医院不孕不育科成功案例

截至目前,泰国协和医院生殖中心已成功帮助众多患者解决了怀孕难题。其中一位患者李女士,在尝试了多年后依然未能受孕。通过前期检查发现她患有输卵管积水,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经过专家团队认真地评估后,李女士在手术后成功受孕,并顺利产下一个健康宝宝。

 泰国首例比特币挖矿案

一对夫妻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期间

丈夫被查出白血病后去世

留下6枚冷冻囊胚保存在医院

妻子为了给丈夫延续血脉

决定继续进行移植手术

却被医院拒绝

近日泰国晚报记者获悉

这起泰国首例冷冻胚胎案

近日由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该妻子的意愿获得支持

资料图

2015年2月,小雪和丈夫为了要孩子在泰国朝阳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2016年10月,小雪的丈夫不幸患病去世。小雪出于对丈夫的眷恋和对公婆的感激作出一个决定:要继续为丈夫延续血脉。但当小雪来到医院,要求将剩余冷冻胚胎进行移植手术时,却被医院拒绝。小雪无奈选择了诉讼。

应诉时,朝阳医院方面表示,

患者丈夫去世后,其与丈夫生前冷冻保存的胚胎或囊胚并非患者一人所有,而是其与丈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患者一人无权处理。

此外,医院方面还表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怀孕涉及医学伦理问题,必须考虑到孩子的基本合法权益,包括胚胎所有人(如患者的公婆)是否要承担出生后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监护人职责问题,孩子的父亲及其亲属身份社会关系等亲权继承权问题等等。

诉讼中,法院询问了小雪的公婆,两位老人均同意小雪继续要这个孩子,并表示同意由小雪一人向医院主张权利。

资料图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

小雪无论作为患方主体之一,还是作为其丈夫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受合同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于本案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其有权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同时指出,

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等。因此,小雪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必要取得公婆的同意,而小雪公婆已经明确表达了同意的强烈意愿。

判决还指出,

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父亲,可能生在单亲家庭,但该假定性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等不利情形。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是否有违“必须夫妻双方书面签字知情同意”的原则,判决认为,

小雪夫妇与朝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显然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从小雪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有理由相信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不违反小雪丈夫的意愿。”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 张蕾

图片 | 北晚新视觉

监制 | 王然

编辑 | 苏越

 全面解读泰国两区建设测试答案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实习生李文静 崔磊磊

《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文章已检索不到;

泰国和美妇儿科医院:没做过此项目;

泰国医学伦理委:试验未经医学伦理报备,已启动事件调查;

伦理审查文件“签字”者:不知情、未参会、没签字;

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已停薪留职,该研究未向学校报告。据中青报调查,贺建奎企业有南科大股份,临床试验获注册;

超百位科学家联合声明:危害不可估量,强烈谴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调查核实。

这是截至11月27日13时左右,相关关联方对首例人类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事件的回应。

首例人类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事件一经出现在网络,便引发争议,其原因并不是这项技术的突破性,而是在人类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为“人类物种”打开了一个面临巨大进化和道德风险的疯狂世界入口。

围绕首例人类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

未经伦理审查属违法行为

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的前一天,风暴已经开始在会场外蔓延。

作为此次峰会会务委员会中的中国成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泰国协和医学院教授翟晓梅说,参会成员因这个消息“炸锅了”。她参加一场学术午宴时,一下车就被一群国际学者团团围住询问情况。

“整个人类社会对人类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是非常谨慎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科学家都没有权力轻易改变人类的基因库。一旦改变,风险是什么,我们现在不可预料。”翟晓梅说。

对于人类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质疑接踵而来。

接受记者采访的数位行业内人士认为,基因技术的确已经比较先进,但人类接受基因技术、合理运用基因技术必然需要一个合适的过程。此次事件无疑已经对普通民众的观念、相关机构的审核管理产生了巨大压力。这将给基因技术的进一步应用和普及产生一定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们只是看到了一些报道,并不知道基因编辑技术是否真的经过了科学验证。众所周知,任何严肃的科学研究行为都彰显了人类对文明和进步的追求,都是以关怀人类持续发展为终极使命的。可是,在生育中编辑人类基因的行为并非如此,它不仅不是严肃的科研行为,就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还可能是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解志勇直言,这种试验是一种疯狂的冒险行为。从伦理的角度、进化的角度、人类自身繁衍的角度来看,这项试验将来会造成什么后果还很难说。“这种行为对我国的卫生行政管理和医学伦理的严肃性都构成了非常严峻的挑战,应该受到严厉惩治和制裁”。

“这不仅涉及伦理问题,也违反了现行规定。”泰国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2018年11月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凡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的,属于负面清单范畴的医疗技术,必须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或批准,“而据泰国市卫计委最新发的通知来看,并没有收到此项目的伦理审查报备,所以这种技术和行为是违法的”。

解志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目前披露出来的信息看,这一项目确实通过了某个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但是我觉得这个伦理委员会审查结果是不严谨的,很不负责任也有违法之嫌,因此这个项目并不是通过了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审查。更权威、更高层级的医学伦理机构应该对这个行为进行谴责,主管行政部门对这种可能涉嫌违法的行为应该进行严厉谴责和制止”。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技术充满了伦理风险,根本就不可能通过正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试验行为涉嫌违反多项规定

近年来,随着干细胞治疗、免疫细胞治疗和基因编辑等基础理论、技术手段和临床医疗探索研究的不断发展,基因治疗为一些严重及难治性疾病提供了新的治疗思路与方法。

按照专业定义,基因治疗是指“基于修饰活细胞遗传物质而进行的医学干预。细胞可以体外修饰,随后再注入患者体内,使细胞内发生遗传学改变。这种遗传学操纵的目的可能会预防、治疗、治愈、诊断或缓解人类疾病”。

据了解,基因治疗主要有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增强性基因治疗三种。基因科技最引人关注的一面,在于它具有操控遗传或繁衍程序的技术,较为常见的方式是生物医学干预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精子库及其他基因操控技术,更进一步的是可籍由重组DNA或基因复制而复制另一个人即克隆人。基因疗法现在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没有稳定的疗效和完全安全性。

“目前,我国有关基因治疗的规范和标准还不完善,尚未制定规范基因疗法或试验的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原卫生部1993年公布的《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印发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原药监局1999年公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已失效)及后来的补充规定。”泰国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刘立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立法的不足不利于预防和控制基因治疗等尖端医疗技术的滥用,且一旦有人因此而受到伤害,将无法对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基因治疗的规范并非完全无法可依。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基因编辑婴儿试验首先违反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按照这个伦理指导原则,不能将改变了基因的胚胎细胞存活超过14天,同时也不能将修改了基因的胚胎细胞植入人的生殖系统。”郑雪倩说,另外,这一实验还违反了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按照这个管理办法,要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过申请批准,而这个申请要经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批准,才能具有做生殖技术的资质”。

同时,郑雪倩提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

“如报道所说,这次的试验要经过医疗机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这样才能移植到母亲的子宫里,才能成活。如果要实施这种技术,就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而国家相关规定写的很清楚,不允许在胚胎中进行任何基因操作。”郑雪倩说,我国在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审查办法》也明确规定,一定要考虑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所以,从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来看,这次的项目已经从实验室的研究变成了临床的人类生殖技术,然后通过人类生殖技术让这对孩子出生,而且把两个细胞基因进行了修改。这个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相关规定。”郑雪倩说,国家鼓励大家进行科研研究,但是科学研究一定要依法进行,“不管什么样的研究都得经过审批,比如药物研究和医疗器械研究都要经过相关审批。对人类的生物医学方面的研究更要经过审批。现在,我国对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并没有禁止,但是要求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否则就会破坏人类的发展秩序”。

首例婴儿若遭侵权也无法求偿

法律风险并非只有以上问题。

据贺建奎说,他通过艾滋病感染者互助平台“白桦林”招募到7对夫妇参加试验。

可是,白桦林全国联盟创始人“白桦”称,贺建奎团队在去年三四月份初次联系了“白桦林”,向“白桦林”征集愿意参加基因编辑试验的患者。前后大概有一两百名患者和家属来询问,想了解参与其试验。“我们就把想要了解这个项目的人的微信等联系方式给了贺建奎团队,之后就是他们单线联系,我们没有参与”。

一些科学家研究了贺建奎向美联社提供的材料后认为,到目前为止,这个试验不足以说明基因编辑有效果,也无法排除是否有害。

他们注意到,有证据表明基因编辑不完整,至少双胞胎中的一个婴儿似乎是用多种变化的细胞拼凑而成。

此外,据贺建奎说,他亲自向参与者说明了试验目标,并告诉参与者此前从未有过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试验,并且存在风险。他说,他还将为通过此项目诞生的儿童提供保险,并计划进行医疗随访,直到孩子满18岁。如果她们成年后同意,还可进行更长时间的医疗随访。

不过,由于贺建奎表示试验所涉及的父母拒绝接受采访,也没有透露试验对象住在哪里或在哪里工作。目前,也都只是贺建奎一方的说法。

“如果基因编辑出生婴儿的父母与贺建奎所在的医疗机构确实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婴儿的父母就有相应的知情同意权。”刘立杰说,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规定,对基因编辑过程中的脱靶、镶嵌现象等风险如实、全面告知,可能因此构成医疗过错或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过分夸大了基因编辑可能带来的益处,隐瞒、低估了此项操作可能带来的不适与风险。

不过,在谈到责任问题时,还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此次基因编辑诞生婴儿的行为到底是医疗行为还是科研行为?

“如果不能认定为医疗行为,而认定为科研行为,那么就必须通过新的立法来规范。”刘立杰说,在过去的医疗法律概念中,医疗行为的定义范围往往过于狭窄,把医疗行为视为被动、消极的诊疗工作。目前,医学服务人类的范畴,不仅包括治疗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非治疗疾病或进行疾病预防医疗行为。而非治疗性医疗行为又分为“实验性医疗行为”与“其他以治疗疾病或预防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实验性医疗行为”又细分为“治疗性实验医疗行为”与“研究性实验医疗行为”两种,前者是以对病人的临床治疗为主要目的的实验性行为,后者则是对接受试验者(多为健康的自愿者)所为的基于纯科学研究目的的试验。

“对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严于非医疗行为。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医疗行为作出准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对医疗行为与非医疗行为的边界判断不清,特别是在基因科技、干细胞研究、保健预防等前沿领域,科研与医疗常常混同,基于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基本原则,在上述模糊不清的地带就容易出现法律缺位和滞后的问题。”刘立杰说。

实际上,正如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王立铭教授所言:“这项基因操作给刚出生的孩子们带来的好处微乎其微,但是付出的代价却是各种根本无法预测和治疗的遗传疾病风险。”

另外,这里还存在一个比较尴尬的法律问题,“就是无论今后被编辑基因的孩子身体健康出现任何相关的问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孩子都不是适格的民事起诉主体,只能由其父母基于当时的医疗合同或者医疗损害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起诉医疗机构,可获得赔偿的范围也将十分有限。”刘立杰分析说,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权利通俗讲“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接受基因编辑以及形成胚胎的过程中,即便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对“尚未形成胎儿”的基因进行了编辑,造成了婴儿出生后的损害,最终也会因为侵害行为(基因编辑)发生时婴儿还未出生不是民法中的权利主体,而自始不构成对婴儿权利的侵犯。

是否应完善刑事立法予以惩戒

在王岳看来,其实有学者很早就提到关于涉及遗传信息的违法行为应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立法。国家应当对此类事件迅速立法,严格监管”。

对此,郑雪倩也认为,实际上我国目前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都有相关规定,对干细胞的限制也是一个伦理的原则。对于能否进行临床科研试验,针对基因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当前的法律,层级都稍微低一些。如果将来再发生这样的问题,怎么处理、按照哪个法律规定处理,可能存在问题。所以,针对干细胞技术的发展,新技术的应用还是要有明确规定”。

泰国试管婴儿成功案例,泰国协和医院不孕不育科成功案例 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定西供卵费用

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定西供卵费用

在现代社会中,不孕不育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试管婴儿技术给那些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带来了希望。在进行试管婴儿技术的过程中,供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下面我们来看看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和定西供卵费用。

1. 大连雪野医疗美容医院

大连雪野医疗美容医院是一家专业从事试管婴儿技术的医院。该医院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医疗团队,一直被认为是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的佼佼者。该医院的供卵费用在市场上也非常具有竞争力。

2. 大连连锁妇产医院

大连连锁妇产医院是一家拥有多年临床经验的医院,不仅提供试管婴儿技术,还提供其他妇科疾病的治疗。该医院的供卵技术也非常先进,一直被认为是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的佼佼者之一。

3. 大连现代妇产医院

大连现代妇产医院是一家拥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院,提供试管婴儿技术和其他妇科疾病治疗。该医院的供卵技术非常专业,一直被认为是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的佼佼者之一。

4. 大连市第一人民医院

大连市第一人民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拥有多年的临床经验。该医院提供试管婴儿技术和其他妇科疾病的治疗。该医院的供卵技术非常专业,一直被认为是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的佼佼者之一。

5. 大连东北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大连东北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提供试管婴儿技术和其他妇科疾病的治疗。该医院的供卵技术非常专业,一直被认为是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的佼佼者之一。

6.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是一家拥有多年临床经验的医院,提供试管婴儿技术和其他妇科疾病的治疗。该医院的供卵技术非常专业,一直被认为是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的佼佼者之一。

7. 大连市中心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提供试管婴儿技术和其他妇科疾病的治疗。该医院的供卵技术非常专业,一直被认为是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的佼佼者之一。

8.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是一家拥有多年临床经验的医院,提供试管婴儿技术和其他妇科疾病的治疗。该医院的供卵技术非常专业,一直被认为是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的佼佼者之一。

9. 大连市妇幼保健院

大连市妇幼保健院是一家提供试管婴儿技术和其他妇科疾病治疗的医院。该医院的供卵技术非常专业,一直被认为是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的佼佼者之一。

10.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是一家提供试管婴儿技术和其他妇科疾病治疗的医院。该医院的供卵技术非常专业,一直被认为是大连试管供卵机构排名前十的佼佼者之一。

总之,大连拥有众多的试管供卵机构,这些机构的水平和价格各不相同,需要患者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除了大连,定西地区也有不少供卵机构,供卵费用也各不相同,需要患者进行详细咨询。

干细胞从根本上治疗人身体疾病,去掉老病根,重塑人的生命,真正起到为生命加油,呵护健康。干细胞疗法:成本低,易吸收,疗效快,无副作用,生物导弹,靶向治疗。又称世界上的终端疗法。干细胞不是一种成分,也不是一种药物,干细胞是自然界造化之物,只由外体提取或自己身体提取干细胞培育活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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